聚灿光电: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300708证券简称:聚灿光电公告编号:
2026-042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0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
:
,
: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华荣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人,代表股份333,036,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5人,代表股份333,036,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45%。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
人,代表股份39,085,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3人,代表股份39,085,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4%。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内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28,152,662 | 98.5335% | 4,566,989 | 1.3713% | 316,905 | 0.0952% | 2,489,070 | 0.2639% | 审议通过 |
注:本次会议现场出席人员回避表决股数为2,489,07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263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曹禹律师、陶闰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