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18  精研科技(300709)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

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从2020年6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洪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保荐代表人:

陈胜可、李硕

联系电话:

0531-6888922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精研科技

股票代码

300709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精研科技

公司的外文名称

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

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213014

办公地址

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213014

公司网址

www.jsgian.com

电子信箱

ir@jsgian.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12-03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监管审核部门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020年12月,发行人完成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券项目的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与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一致;发行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0]020036号);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消费电子精密

零部件自动化生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3,529.02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三)精研科技收购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512 号),中泰证券对涉及精研科技收购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收购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保荐机构核查意见》。本次收购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定价基础,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