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0  精研科技(300709)公司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0月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58,849,4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2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49,596,98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252,5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358,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8,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27%。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李辰、金诗晟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28,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4.2828%;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5.7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90,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07%;反对358,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反对358,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辰、金诗晟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