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0  精研科技(300709)公司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及金额:①陈明芳、郑奕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2708070.86元及利息(包括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对应利息1157578.29元,以及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92708070.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的利息);②陈明芳、郑奕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5万元;③陈明芳、郑奕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④本案案件受理费52712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0元,合计 577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05元,由被告陈明芳、郑奕麟负担56582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0404民初19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7月28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公司于近日收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民初1941号】,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2708070.86元及利息(包括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对应利息1157578.29元,以及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2708070.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5万元;

三、被告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12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0元,合计577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05元,由被告陈明芳、郑奕麟负担565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12个月内涉案金额合计约1,814.82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判决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民初1941号】。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