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4-27  精研科技(300709)公司公告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编制、审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开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授信、融资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提醒相关机构和个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具体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第九条 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将拟报送信息需求提前告知证券部,并由经办人员发起《财务数据对外提供审批表》/《提供财务信息申请表》OA审批流程,经审批完成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审批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第十条 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及单位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所属单位、职务、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知悉信息的地点、知悉信息方式、知悉信息阶段、知悉信息内容,并将前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报送信息后,保存留档具体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在公司披露该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引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透露公司报送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