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4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2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1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1人,代表股份57,568,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3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058,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8,510,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4人,代表股份1,901,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4人,代表股份1,901,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9%。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何佳欢、孟怡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81,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2%;反对864,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1%;弃权22,8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99%;反对864,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491%;弃权22,8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81,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0%;反对864,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7%;弃权22,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46 %;反对864,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49%;弃权22,6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5%。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86,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0%;反对859,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3%;弃权22,8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866%;反对859,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25%;弃权22,8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5%;反对865,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弃权33,4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2,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40%;反对865,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75%;弃权33,4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佳欢、孟怡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