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710 证券简称:万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6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暨公司控制
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万隆光电”)大股东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泉科技”)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5,190,79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22%)转让给付小铜先生。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付小铜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14,555,17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
2、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交易事项最终实施,千泉科技、付小铜先生、雷骞国先生将解除于2024年7月24日共同签订的《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与雷骞国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付小铜先生。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受让股份和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年10月25日,千泉科技与付小铜先生签署《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付小铜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千泉科技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
持有的5,190,79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22%)转让给付小铜先生。同日,千泉科技、付小铜先生、雷骞国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解除2024年7月2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付小铜先生恢复持有上市公司9,364,37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41%)所代表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和持有表决权变化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出让方/受让方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表决权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表决权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千泉科技 | 5,190,798 | 5.22% | 14,555,175 | 14.63% | - | - | - | - |
付小铜 | 9,364,377 | 9.41% | - | - | 14,555,175 | 14.63% | 14,555,175 | 14.63% |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一)千泉科技与付小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4年10月25日,千泉科技与付小铜签署了《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付小铜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亿荟城7幢502室A287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5,000.0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丹) |
成立时间 | 2021年8月31日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MA2KK5K33Q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份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 付小铜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6102021973******** |
住所 | 西安市雁塔区********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无 |
第一条:定义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转让方):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乙方(受让方):付小铜
3、上市公司:指甲方持有其股份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标的股份:甲方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5,190,798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2%)。
第二条: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
经本协议签署主体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情形下)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情形下)。
第三条:本次股份转让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5.22%的股份(共计5,190,798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
2、甲方同意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的股份,包括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义务。
3、如未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过户交割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23.1178327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2,00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受让上述股份。
2、如上述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3、支付时间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转让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总计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2)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转让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总计2,000万元。
4、过户交割: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共同配合并按照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的手续(过户完成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于交割当日,甲方与乙方就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财务账簿及数据等进行确认和交接。
第五条:交割前筹备和运营交接
1、交割前筹备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可以筹备关于上市公司的接收准备工作(“交割前筹备”)。
2、交割后运营交接
交割日后,各方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交接(“运营交接”):
(1)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资产、印章、文件资料、财务账册进行确认和交接。
(2)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上市公司银行账户的预存印鉴或授权签字人的变更。
(3)甲方承诺,运营交接时,其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资产、资料或信息完整、准确、无隐瞒、无遗漏地与乙方进行确认和交接。甲方承诺,运营交接完成后,乙方可按照运营交接前的情况正常运营上市公司。
第六条:过渡期义务
1、甲方向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截至交割日为止的连续期间(“过渡期”),将促使并确保上市公司遵守以下的所有承诺。
(1)采取一切措施维护和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不会作出会对上市公司有不利变化的作为,亦不会或许可会对上市公司有不利变化的不作为;
(2)采取一切措施完成本次交易,并且不会采取任何妨碍或延误本次交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分别同意,在交割日之前及之后,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交付或实施法律规定的、或其他方合理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文件、行动或其他事宜,以实现本次交易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登记和许可备案(如有)。
3、过渡期内,若发生任何下列事项,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经营、或甲方陈述保证产生或经合理预期可能产生重大变更的事项;若发生任何下列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前景、经营、或乙方陈述保证产生或经合理预期可能产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4、过渡期内,甲方及其各自的关联实体、顾问均不得主动与任何其他人士进行接触,或应任何其他人士请求与之接触,协商本协议所述或类似的事宜,及商谈与全部及任何标的股份、上市公司有关之任何交易。
5、在过渡期内,乙方不得通过甲方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乙方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上市公司不得为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乙方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乙方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配合义务
本次交易进行中,各方应当:
1、配合完成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征询/问询;
2、配合向所有与上市公司合作的人士就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联系或沟通。
第八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份的合法所有权人,除质押给诚森凯胜(北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股转让的情形。甲方承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转让手续申请前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手续。
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及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裁决、公告等。
4、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及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股份权益的他项权利及影响因素。
5、甲方须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6、甲方须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7、甲方须签署和交付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8、甲方保证截至2024年4月25日(“基准日”)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所记载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误导与重大遗漏。
9、甲方须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乙方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股份的条件,不会因为乙方自身条件除政策、审批原因外的限制而影响股份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3、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7、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8、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上市公司、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9、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10、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11、签署和交付需乙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12、在本协议签署后,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3、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股份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1、甲方所持股份转让给乙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2、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额外增加的信息披露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各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如有),由聘请方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协议的终止可能触发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1、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2、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经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则其应当向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协议自上述通知送达时或书面通知中约定的终止时间到达时(以较晚发生的为准)终止,本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全额退还(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金、股份转让款等),若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变更,则乙方应配合甲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同时该等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进一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如任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每延迟一天,应按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交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其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
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息。
2、各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
3、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2、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条:通知
1、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就,并以专人递送、商业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时间视为送达(“送达”):
(1)通过专人递送的通知,于被通知人签收或者该等信件被留置于被通知人约定的送达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但在留置的情况下,通知一方应当以电子邮件方
式同时通知被通知人);
(2)通过商业快递服务的方式递送的通知,均于该等通知在约定的送达地址被接收、拒收或因任何原因被退件之日视为送达(但在退件的情况下,通知一方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同时通知被通知人);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件一方发送完成后24小时内未收到电子邮件未被送达或被退回的系统信息的情况下,发件一方系统显示发件成功之日视为送达。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变更其通讯信息,但应于变更前三
(3)个工作日内将更改内容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条款
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协议签署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协议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形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本协议正本壹式柒份,甲方执贰份、乙方各执贰份,上市公司执壹份,其余报各方内部审议程序和深交所等机构审批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千泉科技、付小铜、雷骞国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024年10月25日,千泉科技、付小铜先生、雷骞国先生签署了《〈表决权
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付小铜丙方:雷骞国(甲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各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简称为“一方”。)
鉴于:
1、各方于2024年7月24日签订了《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立安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与雷骞国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或“原协议”),《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付小铜将其持有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光电”或“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至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使。同时,付小铜同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与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2、2024年10月25日,千泉科技与付小铜签署《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付小铜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千泉科技将其所持有的5,190,79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22%)转让给付小铜(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后,千泉科技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现各方拟解除《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经协商后各方就《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解除《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1.1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在2024年7月2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解除。
1.2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各方对其持有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自行行使或自行委托他方行使。
1.3各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并生效以来,各方已切实履行了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自解除原协议之日起,各方就原协议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就原协议的履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4各方同意并确认,原协议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无需继续履行原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各方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保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各方或因本协议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生效条件及其他
6.1本协议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正本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万隆光电执一份,其余供留存备查之用。
三、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大股东许泉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不谋求万隆光电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千泉科技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万隆光电5,190,7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2%)转让给付小铜先生。千泉科技与付小铜先生为此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本人认可以上进行的股份转让及上市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为付小铜的事实。作为万隆光电股东,本人现作出如下不可变更及撤销的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后续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避免成为万隆光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但不限于:
1、尽力采取必要措施不缩小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本人持股比例为13.88%,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0.33%)与付小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付小铜或其一致行动人主动减持情形除外);
2、向万隆光电提名的董事人数为1名;
3、未来不会通过与万隆光电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签订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协议或约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万隆光电股份;
4、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对万隆光电的实际控制,亦不会签署谋求万隆光电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达成任何谋求万隆光电实际控制权的合意。
(二)、承诺期限:付小铜为万隆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
(三)、如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承诺,则承担因此给其他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
如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付小铜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14,555,17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
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付小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虽未超过30%,但鉴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且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许泉海先生出具《不谋求万隆光电控制权的承诺》,因此付小铜先生可支配的表决权比例高于其他股东,并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第四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如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付小铜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14,555,17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付小铜先生。
四、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付小铜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千泉科技持有的公司5.22%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付小铜先生将结合自身资源及管理经验,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在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稳定的基础上,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千泉科技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质押股数为5,190,7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该部分股份将在解除质押后办理变更登记。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相关方仍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
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付小铜先生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除外)。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付小铜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
2、《〈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3、《不谋求万隆光电控制权的承诺》;
4、《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