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3年8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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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具体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款,以及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捐赠等。第三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以及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的赞助性支出,不属于对外捐赠。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和公司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二)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及子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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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三)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子企业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四)严格管控原则。公司对外捐赠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财务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须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前置审议。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
公司党务工作部为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统筹部门,牵头制定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负责向上级报送公司对外捐赠项目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等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收集、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的合规性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公司纪检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子企业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外捐赠工作,依据内部程序执行相关事务办理。
第七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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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实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九)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并建立工作台帐。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财务部门每年末按照通知要求子企业提交下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并按程序汇总提交公司党务工作部按内部相应决策机构进行审批。每年末各子企业应总结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报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子公司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后报公司党务工作部,由公司党务工作部按要求将公司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化整为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同一捐赠事项需要分批捐赠的、同一捐赠主体和目的而受赠对象不同的、同一受赠对象由公司或其不同子企业捐赠的,捐赠金额应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等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公司与受赠对象存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公司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必须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相关责任部门各司其职,严把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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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项目单项在5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前置审议通过,再经公司经营班子会同意后执行;
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项目单项超过50万元(不含本数)及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捐赠项目单项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子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在提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前,需先履行子企业内部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事项履行审批程序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或报告正文;
(二)捐赠事由证明文件;
(三)内部决策会议决议(子企业提交);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项目单项超过50万元的(不含本数)及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对外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受益人情况等);
(二)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经营班子会议决议;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党务工作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做好对外捐赠事项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在捐赠事项完成后,公司审计部门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经办部门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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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监)制的发票或者捐赠财产交接清单等合法凭据资料,并移交至公司财务部门,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外捐赠情况。第二十条 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视情况组织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对本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捐赠法》、《慈善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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