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3-13  永福股份(30071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披露《关于收到户用光伏电站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7),公司为福建公司风电公司福安市区域户用一期1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含五年运维)和福建公司风电公司仙游县区域户用一期1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含五年运维)两个项目的中标人。2023年3月10日,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福建公司风电公司福安市区域户用一期1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含五年运维)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42,123,2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仙游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福建公司风电公司仙游县区域户用一期1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含五年运维)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8,999,3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上述两份合同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71,122,5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现将两份合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上述两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及地方的行政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变更(包括施行新的、废除或改变现有),对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的风险。该风险包括并不限于标准提高、各项税费增加和影响公司完成合同工期的其他风险。

3.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上述两份合同的顺利实施将实现公司在户用光伏领域业务布局的重大突破,为公司加快开拓户用光伏业务市场打下坚实基础,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二、合同签署概况

(一)合同1签署概况

1.签署时间:2023年3月10日

2.签署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3.合同当事人:

甲方: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乙方: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4.合同类型:户用光伏电站产品和运维服务

5.合同标的:福建公司风电公司福安市区域户用一期1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含五年运维)

6.合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7.合同金额:人民币442,123,2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

(二)合同2签署概况

1.签署时间:2023年3月10日

2.签署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3.合同当事人:

甲方:仙游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4.合同类型:户用光伏电站产品和运维服务

5.合同标的:福建公司风电公司仙游县区域户用一期1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含五年运维)

6.合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7.合同金额:人民币428,999,3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

三、交易对方介绍

(一)合同1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启山注册资本:19,701.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518号新能源科创中心2层208室。关联关系说明: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与其发生的购销金额:

序号年度采购发生额(不含税)(元)销售发生额(不含税)(元)
12019年0.000.00
22020年0.00894,339.62
32021年0.001,807,065.10
42022年1-9月0.0010,893,119.60

履约能力分析: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足,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合同2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仙游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启山

注册资本:15,877.7122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投资及建设;风力发电场运营及检修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九社风电1号。

关联关系说明: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与其发生的购销金额:2019年至2022年9月本公司未与其发生购销事项。

履约能力分析:仙游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足,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的主要内容

1.合同价格: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42,123,2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

2.结算方式:甲方按照每月实际安装完成的光伏电站产品的容量或每完成不低于5MWp(含5MWp)光伏电站产品的容量向乙方进行结算;甲方于每年度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两个时间节点向乙方结算运行维护费用,每一发电年度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当年度发电量作为结算依据。

3.工作范围:乙方为甲方或其项目公司为主体在福建省福安市域内的整县光伏开发建设运维提供光伏电站产品及运维一体化服务,包含与整套光伏电站产品相配套的市场开发、产品供应、并网以及运维等相关服务。

4.光伏电站产品供货计划:乙方以甲方或其指定项目公司为主体,根据福安市资源情况及甲方进度要求,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不少于500户户用光伏屋顶租赁合同签约(符合开发要求);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完成不少于50MWp光伏电站产品供应、安装及并网发电容量;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完成不超过100MWp光伏电站产品供应、安装及并网发电容量。

5.光伏电站产品交付计划:乙方按照每月安装完成的光伏电站产品的容量或每完成不低于5MWp(含5MWp)光伏电站产品的容量向甲方进行移交。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每个电站开工至并网光伏电站产品交付期不超过3个月。

6.收入确认政策:本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交付给客户并验收时确认收入。

7.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户用光伏电站产品交货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运维期限为首批光伏电站产品交付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结算按实际交付容量的服务期限计算)。

9.缺陷责任期:自通过根据甲方要求约定的验收及移交约定的并网验收合格

日期起计算1年。

10.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1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2.定价依据:本次合同定价是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合理确定的价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本次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合同定价参考市场公允价格。

13.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3)应授权乙方全权代表甲方租赁光伏电站产品安装场地签订《户用光伏电站产品屋顶租赁合同》;

(4)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办理的光伏电站产品安装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全权授权给乙方代为进行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的有关产品设计、产品安装等所需的批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6)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光伏电站产品交付验收;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光伏电站产品和乙方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安装

设备和其他物品;

(4)对光伏电站产品的开发标准、安装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其完备性负责;

(5)保证光伏电站产品和安装人员的安全;

(6)负责安装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若占用或使用他人的安装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光伏电站产品交付验收完成之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光伏电站产品;

(9)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合同2的主要内容

1.合同价格: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28,999,3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

2.结算方式:甲方按照每月实际安装完成的光伏电站产品的容量或每完成不低于5MWp(含5MWp)光伏电站产品的容量向乙方进行结算;甲方于每年度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两个时间节点向乙方结算运行维护费用,每一发电年度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当年度发电量作为结算依据。

3.工作范围:乙方为甲方或其项目公司为主体在福建省仙游县域内的整县光伏开发建设运维提供光伏电站产品及运维一体化服务,包含与整套光伏电站产品相配套的市场开发、产品供应、并网以及运维等相关服务。

4.光伏电站产品供货计划:乙方以甲方或其指定项目公司为主体,根据仙游县资源情况及甲方进度要求,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不少于500户户用光伏屋顶租赁合同签约(符合开发要求);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完成不少于50MWp光伏电站产品供应、安装及并网发电容量;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完成不超过100MWp光伏电站产品供应、安装及并网发电容量。

5.光伏电站产品交付计划:乙方按照每月安装完成的光伏电站产品的容量或每完成不低于5MWp(含5MWp)光伏电站产品的容量向甲方进行移交。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每个电站开工至并网光伏电站产品交付期不超过3个月。

6.收入确认政策:本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交付给客户并验收时确认收入。

7.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户用光伏电站产品交货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运维期限为首批光伏电站产品交付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结算按实际交付容量的服务期限计算)。

9.缺陷责任期:自通过根据甲方要求约定的验收及移交约定的并网验收合格日期起计算1年。

10.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1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2.定价依据:本次合同定价是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合理确定的价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本次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合同定价参考市场公允价格。

13.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3)应授权乙方全权代表甲方租赁光伏电站产品安装场地签订《户用光伏电站产品屋顶租赁合同》;

(4)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办理的光伏电站产品安装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全权授权给乙方代为进行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的有关产品设计、产品安装等所需的批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6)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光伏电站产品交付验收;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光伏电站产品和乙方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安装设备和其他物品;

(4)对光伏电站产品的开发标准、安装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其完备性负责;

(5)保证光伏电站产品和安装人员的安全;

(6)负责安装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若占用或使用他人的安装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光伏电站产品交付验收完成之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光伏电站产品;

(9)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深耕电力能源行业,聚焦新能源、储能和智能电网领域。为客户提供装配式户用光伏电站产品及全生命周期智能运维服务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和整县光伏政策、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实践,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71,122,500元(含税,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约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5.68亿元人民币的55.56%。上述两份合同的顺利实施将实现公司在户用光伏领域业务布局的重大突破,为公司加快开拓户用光伏业务市场打下坚实基础,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上述两份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其签订及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亦不会因履行上述两份合同而对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

限公司及仙游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形成业务依赖。

六、合同风险提示

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及地方的行政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变更(包括施行新的、废除或改变现有),对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的风险。该风险包括并不限于标准提高、各项税费增加和影响公司完成合同工期的其他风险。

七、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八、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备查文件

1.两个项目的相关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