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14  永福股份(300712)公司公告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

属的情形;

2.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并同意公司按规定在归属期内为符合条件的259名激励对象办理229.3875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四、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罗志青先生的个人履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为罗志青先生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罗志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许永东、郭谋发、林庆瑜

2023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