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许永东、郭谋发、林庆瑜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