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2022年11月18日下午14: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国际E城E1栋11楼公司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伟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可瑞”)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2年11月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03,810,2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9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03,800,7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8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0%。
(2)中小股东出息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685,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7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676,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6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0%。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800,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76,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5%;反对9,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800,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76,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5%;反对9,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