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钱林弟、张勇、季歆宇:
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公司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方式,为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提供周转资金,凯伦控股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林弟、常务副总经理张勇和财务总监季歆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钱林弟、张勇、季歆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深入理解,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