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凯伦股份(300715)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18号

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

钱林弟,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李忠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季歆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凯伦股份于2023年4月28日、5月19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凯伦股份存在被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凯伦控股累计占用发生金额(不含利息)48,701.65万元,其中,2021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16,450.00万元,2022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15,399.70万元,2023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18,195.70万元。截至2022年年报披露日,凯伦股份已收回全部资金及利息。

凯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的规定。

凯伦股份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

凯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林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授意其控制的控股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

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3.2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3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凯伦股份总经理李忠人,财务总监季歆宇,常务副总经理张勇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林弟,总经理李忠人、财务总监季歆宇、常务副总经理张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