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C幢易贸大楼2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褚一凡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35,65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35,652,7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0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44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股份44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2%。
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选举胡馨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35,65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8,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
胡馨斓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胡馨斓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陈颂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35,65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8,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陈颂琛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陈颂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胡金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35,65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8,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
胡金霞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胡金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彭亚威律师、赵若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