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8  泉为科技(30071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泉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3-152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

1、主要内容

因公司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该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公司2023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7)。

2、整改情况

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经营发展。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监管函3份、警示函1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交所《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08号)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和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更新后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由于对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修正为按照净额法核算,分别调减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2.43亿元、3.40亿元、3.92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08%、40.21%、28.44%。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2021年8月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08号)。

2、整改情况

在收悉上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对信息披露知识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3号)

1、主要内容

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公司2022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加强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经营发展。

(三)深交所《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74号)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更新后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因二甲苯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公司对2019年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二甲苯业务修正为按照净额法核算,并分别调减2019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的营业收入139.06万元、209.01万元、26,407.25万元、56,909.32万元,调减营业收入占公司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8%、

0.24%、30.28%、21.87%。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74号)。

2、整改情况

在收悉上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对信息披露知识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四)深交所《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58号)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入围通知书的公告》,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收到云生智慧能源(云南)有限公司发来的《入围通知书》,山东泉为前期递交的《宁夏石嘴山市等五地市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货物集中采购合格供应商框架入围(第一标段-光伏组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山东泉为被确定为框架入围供应商,中标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约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91.58%。公司前述收到入围通知书公告中“总计供货金额约 50 亿元人民币 ”表述为“中

标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表述不准确。公司前述收到入围通知书公告中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2023年5月1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58号)。

2、整改情况

在收悉上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对信息披露知识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