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12号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阁西路1号;
邵鉴棠,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黄喜,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李佩欢,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查明的事实,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通过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泉为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泉为科技时任董事长邵鉴棠、时任总经理黄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泉为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时任总经理李佩欢,是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泉为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邵鉴棠、时任总经理黄喜、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佩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泉为科技、邵鉴棠、黄喜、李佩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泉为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