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73号
杨娜、钟宏标、李儒康、周凤霞、尚威威:
你们于2024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显示,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泉为科技”)通过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杨娜时任泉为科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泉为科技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钟宏标时任泉为科技财务总监,李儒康时任泉为科技董事会秘书,周凤霞时任泉为科技分管董秘办、法务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威威时任泉为科技、国立供应链监事。你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泉为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