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泉为:关于公司新增仲裁的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4,629,700.4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案件进展情况依 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收到佛山仲裁委员会 送达的关于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盛达”)与广 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关于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 仲裁申请书。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广东国立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深圳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被申请人:李志良
第七被申请人:戴晋飞
第八被申请人:邵鉴棠
第九被申请人:杨娜
2、受理仲裁委:佛山仲裁委员会
3、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清偿申请人代其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支付的代偿款本金人民币3,814,220.17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按代偿款金额的2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762,844.03 元;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已支付的代偿款3,814,220.17 元为基数,从2025 年4 月29 日起至实际向申请人清偿代偿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向申请人计付利息, 暂计至2025 年5 月22 日,利息共52,636.23 元;
(4)裁决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自2022 年3 月29 日起享有的现在或将来产生的 或到期或存在的不少于1000 万元的应收销售货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编号:16512941002008336599);
(5)裁决第二至第九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裁决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由各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22 年3 月28 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2022 年中盈最担授字第01 6 号《最高额担保授信服务合同》,约定在2022 年2 月23 日至2025 年2 月22 日的授 信期间内,第一被申请人可向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最高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 万元。
2022 年3 月30 日,第一被申请人与华夏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编号为DGZX081012022 001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夏银行东莞分行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800 万元借 款额度,借款期限三年,合同对贷款利率及利息、还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 任进行约定。
2022 年3 月28 日,申请人与第二至第七申请人签订编号为2022 年中盈最担授字 第016 号-保01 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同日申请人与第八、第九被申请人签 订编号为2022 年中盈最担授字第016 号-保02 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对 上述《最高额担保授信服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第二至第九被申请人在最高额主 债权数额本金1000 万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反 担保。
因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归还华夏银行东莞分行贷款,故被申请仲裁至佛山仲裁 委员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公司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 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