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子安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额为112,665,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4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6,730,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000%。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5,934,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3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5,934,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34%。
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5,934,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34%。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2,665,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5,934,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股权激励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7,734,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5,934,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赵子安先生、乔少杰先生、熊涛先生均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观韬中茂事务所郝京梅律师、韩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