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怡达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雪岩 | 联系电话:021-52523268 |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璨 | 联系电话:021-5252326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募集资金账户均已于2021年12月31日前注销,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不适用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独立意见次数 | 3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2)报告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1月7日 |
(3)培训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剖析,主要介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主体减持的要求和案列介绍。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情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 无 | 不适用 |
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承诺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2年度无变化,2023年1月因原保荐代表人邹万海工作变动原因,由马璨接替邹万海的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号)。光大证券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目等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升督导工作质量。 2、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光大证券已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光大证券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多角度对持续 |
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 马 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