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监事会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与会监事签字:
陈 东 | 肖凌云 | 陈 炜 |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