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该聘用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并且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爱平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爱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股东推荐,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刘爱平先生和陶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经审阅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均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意见出具人(签署):
雷恒池 | 熊进光 | 廖义刚 |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