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当经董事会许可方可对外发布的信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以及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做出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公司出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十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者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出现前款第(九)项情形,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为消除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一)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应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
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的豁免与暂缓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第四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二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二)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密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三)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五)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四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三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利用公司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人。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事务部;
(三)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六)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程序:
1、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
3、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
4、董事长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0790-6333906
传真:0790-6333004
电子信箱:dmb_9394@163.com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投资机构、业内同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发言稿、向公司外单位递交公司各种数据信息以及需公开见报的内容必须征询董事会秘书的认可。 第七十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