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有根先生。
公司董事9人,均出席了会议,其中袁有根、刘爱平、游细强、颜吉成、雷恒池和廖义刚先生出席现场会议,陶冶、吴雄臣和熊进光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3人全部出席了会议,张杰先生出席现场会议,陈东先生和胡颖春女士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119,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0568%。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939,2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08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179,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2486%。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董事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859,35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反对:225,51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0%;弃权:34,26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5,28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05%;反对:
225,51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48%;弃权:34,26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47%。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0,913,8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6%;反对:180,4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4%;弃权:24,82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19,78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51%;反对:
180,45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28%;弃权:24,82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1%。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