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4 月29 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4 月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 年4 月29 日的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 月29 日上午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有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26 年4 月7 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368,0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9788%。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0,055,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66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5,312,13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7.2124%。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0,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通 过通讯会议的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七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5,267,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 6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40,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同意679,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819%;反对 6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8%;弃权40,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2%。
公司独立董事雷恒池、熊进光、廖义刚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三位独董向股东会做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5,265,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 6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40,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同意677,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641%;反对 6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86%;弃权40,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5,269,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 6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38,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同意681,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66%;反对 6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8%;弃权3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85,258,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反对 6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49,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同意670,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160%;反对 6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8%;弃权4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5,297,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 32,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38,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同意70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83%;反对 32,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1%;弃权3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6%。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266,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 59,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42,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同意679,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60%;反对 59,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02%;弃权4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8%。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24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反对 75,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弃权43,12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同意661,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758%;反对 75,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7%;弃权43,1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45%。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