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03,793.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18%。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250,0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71%。截至报告期末,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49,742.7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91%,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7,949.7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四、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