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经办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 基本情况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3年8月11日向贵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于2023年8月18日被受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本公司”)作为保荐人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发行人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所”)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本次变更前,康达所的经办律师为张政、余敏,现拟变更为江华、张政。
二、 变更事由
余敏律师因个人原因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离职。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 变更后经办律师的基本情况
江华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管委会委员、证券业务负责人。2012年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聘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作为发行人的法律顾问、签字主办律师,负责依米康(300249)、节能国祯(300388)、洲明科技(300232)、德尔未来(002631)、郑煤机(601717)、国星光电(002449)、银河磁体(300127)、东方日升(300118)、一鸣股份(605179)、中钢洛耐(688119)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
四、 保荐人意见
江华同意承担经办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余敏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康达所出具的专项说明、余敏律师和江华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
为江华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余敏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经办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