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5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06,065,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875,036股的30.57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71,510,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875,036股的20.6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34,555,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875,036股的9.961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9,355,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6,875,036股的2.697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836,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6%;反对1,166,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7%;弃权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25,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551%;反对1,166,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83%;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鸣剑、卢创超
3、结论性意见: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