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股东左国军、余仲、蒋泽宇、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创汇业”)(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担任本次捷佳伟创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组织券商。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号》”)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对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情况
(1)左国军基本情况
左国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为429004************,为捷佳伟创董事长,系捷佳伟创实际控制人之一。
中金公司核查了左国军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左国军为自然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余仲基本情况
余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为522101************,为捷佳伟创副董事长、总经理,系捷佳伟创实际控制人之一。
中金公司核查了余仲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余仲为自然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3)蒋泽宇基本情况
蒋泽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为440306************,和捷佳伟创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系母子关系,蒋泽宇与梁美珍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蒋泽宇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由梁美珍行使,委托表决权行使期限为2024年1月6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中金公司核查了蒋泽宇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蒋泽宇为自然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4)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86706958B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1年11月22日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锦绣路2号文化广场3号楼7层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中金公司核查了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主体。
2、余仲、左国军、梁美珍三人系一致行动人,三人共同为捷佳伟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梁美珍和蒋泽宇系母子关系,蒋泽宇与梁美珍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蒋泽宇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由梁美珍行使,委托表决权行使期限为2024年1月6日至2028年12月31日;恒创汇业系余仲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余仲的一致行动人。出让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3、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4、出让方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左国军、余仲、蒋泽宇为自然人,恒创汇业为非国有企业,因此出让方均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出让方左国军、余仲、蒋泽宇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恒创汇业本次询价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8、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16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捷佳伟创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捷佳伟创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捷佳伟创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9、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捷佳伟创已于2025年8月28日公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捷佳伟创已于2025年4月24日公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2025年10月28日公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捷佳伟创出具的《说明函》,捷佳伟创说明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风险事项。同时,捷佳伟创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左国军、余仲、蒋泽宇、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捷佳伟创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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