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石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12  药石科技(300725)公司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石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0号)同意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5,65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11.5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34,999,975.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909,797.8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8,090,177.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0] 验字第9008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10115601040019199南京研发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2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480675503356补充流动资金
3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32050159503600001432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山东药石药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125909492610102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二、本次变更部分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详细情况见公司2023年4月22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基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或开户行的上级分行)签订补充协议,将原用于 “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2050159503600001432)变更为“年产155吨创新药及关键中间体CDMO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保持不变。截止2023年5月31日,该账户剩余募集资金29,381.81万元(含2.90亿元现金管理产品、银行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新募投项目的初始余额以签订补充协议当日实际确认为准。同时,公司拟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支行、项目实施主体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拟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解放路支行各设立一个募集资金账户。以上账户将共同用于“年产155吨创新药及关键中间体CDMO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浙江晖石、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与上述开户行(或开户行的上级分行)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许可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原募投项目“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山东药石药业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5909492610102)剩余募集资金870.42万元(截止5月31日余额,含银行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将在支付“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待支付

服务合同尾款、质保金后进行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有效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有效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药石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