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石科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30  药石科技(300725)公司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元/股(含),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具体内容见公司2023年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8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现将本次回购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3年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回购股份。具体情形详见公司2023年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进展公告。

截至2024年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836,09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4187%

,最高成交价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6.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4.63

元/股,支付金额为30,025,737.46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 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回购股份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自查,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 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836,090股。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后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实施前实施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有限售条件31,211,33915.63%32,047,42916.05%
无限售条件168,453,31984.37%167,617,22983.95%
股份总数199,664,658100%199,664,658100%

注: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 实施回购股份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实施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 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做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