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石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
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石科技”、“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石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0号)同意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5,65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11.5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34,999,97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909,797.8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8,090,177.20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86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0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累计投入募集资金54,563.47万元(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累计已投入金额 |
南京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30,300.00 | 30,300.00 | 20,547.01 |
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5,200.00 | 6,027.68 | 5,878.6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累计已投入金额 |
补充流动资金 | 28,000.00 | 27,875.06 | 27,947.25 |
年产155吨创新药及关键中间体CDMO建设项目 | - | 29,533.89 | 190.60 |
总计 | 93,500.00 | 93,736.63 | 54,563.47 |
注: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变更,并将该项目剩余资金投入“年产155吨创新药及关键中间体CDMO建设项目”。
三、南京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前期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内容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该项目实施地点在原“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10号”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处“南京市江北新区药谷大道11号加速器二期09栋1-2层”(以下简称“加速器09栋”)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在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投资用途、实施主体均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项目投资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投资进度(3)=(2)/(1) |
南京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30,300.00 | 30,300.00 | 20,547.01 | 67.81% |
四、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加速器09栋”为公司现有研发场地,公司原计划对此场地进行改造,以充分利用现有研发设施,提高项目运营效率。近年来,国内外客户对于研发服务供应商的硬件条件、通过国际认证等资质的情况、智能化与数字化能力、环保与安全标准等均有了更高要求,而该场地已经投入使用多年,受限于实验室已有的布局、结构、可扩张空间及外观环境等,进一步改造的成本较高。截至目前,该地点暂未使用募集资金开始改造。公司基于业务发展规划、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拟取消该实施地点,并增加“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生物医药谷聚慧园11栋”(以下简称“聚慧园11栋”)作为项目实施地点。
“聚慧园11栋”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永锦路和龙山北路交叉口,与公司目前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华盛路81号)直线距离2.3千米,便于公司研发资源整合与管理。聚慧园园区作为南京生物医药谷重点建设的科技载体,其在硬件设施、智能化设计、环保标准、产业配套等方面较拟取消地点具有显著优势。公司计划整租该幢建筑,并根据行业最新的研发服务需求进行整体规划建设,新场地与业务的匹配性、未来的可扩展性将更佳。同时,研发中心内外部环境进一步提升也有利于客户项目引入,满足国内外客户高标准现场审计要求。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南京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地点 | 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10号、南京市江北新区药谷大道11号加速器二期09栋1-2层 | 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10号、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生物医药谷聚慧园11栋 |
(二)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说明
由于项目改造方案发生一定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项目的长远需求,公司相应增加了工程费用支出;同时,本着高效成本控制的原则,公司合理降低了当前阶段的部分设备采购金额,后续若公司发展需要增加设备采购,将由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是否使用募集资金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1 | 工程建设投资 | 7,350.00 | 12,516.21 | 是 | 7,300.00 | 12,466.21 | 5,166.21 |
2 | 设备投资 | 23,003.79 | 17,837.58 | 是 | 23,000.00 | 17,833.79 | -5,166.21 |
3 | 预备费 | 910.61 | 910.61 | 否 | - | - |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522.23 | 522.23 | 否 | - | - | -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是否使用募集资金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5 | 研发费用投资 | 14,085.00 | 14,085.00 | 否 | - | - | - |
合计 | 45,871.64 | 45,871.64 | - | 30,300.00 | 30,300.00 | - |
注:合计栏目的尾差由四舍五入导致。
(三)调整募投项目预定可使用日期的情况说明
鉴于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涉及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实验室建设、设备订购与安装等流程,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5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南京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6月30日 |
五、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所做出的审慎决策,进而对原定规划进行合理调整,相应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优化公司募集资金的配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项目所涉及的备案、环评等程序
公司将及时履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的议案》,同意“南京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南京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系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求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内部投资构成暨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唐澍 | 季李华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