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23-022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14:30,在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2号公司6号楼1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从2023年4月24日上午9:15起至2023年4月24日下午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若农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9),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297,933,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42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64,364,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91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3,56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10%。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12,778,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03,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8,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7%;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03,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8,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7%;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03,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8,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7%;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03,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8,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7%;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03,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8,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7%;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88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9,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12%;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03,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3%;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次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中,关联股东曾琛、钟若农、曾继疆回避表决。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8,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7%;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叶凯、汪玖涛两位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