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关于拟注销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注销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不会使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注销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6%,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2%。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符合交易所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未经审议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张 瑛 杜 晶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