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3-11-29  宏达电子(300726)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达电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磊联系电话:1861192131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健联系电话:13501146287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方磊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度(“核查期间”)
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21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下简称“本指引”)第33条所列):(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2)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者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2)核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的合规性;(3)查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4)查阅公司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文件;(5)查阅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2)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3)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4)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文件;(5)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2)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3)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4)查阅公司关联交易、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2)实地走访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查看募投项目实施进展;(3)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4)抽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大额合同及其资金使用审批单、付款凭证等;(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注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注:公司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在前期进行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项目实际建设实施过程中受到了社会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影响,建设进度略晚于预期计划,后期公司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时、科学地进行投资建设。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了解公司业绩经营情况;(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行业发展状况等资料。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2)查阅公司及股东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相关文件、信息披露等资料。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2)查阅并核查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及其执行情况;(3)查阅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大额资金往来等其他重要事项的相关合同、凭证、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4)查阅行业发展状况等资料,网络搜索相关媒体报道。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需要整改的问题)
事项问题、措施与建议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一)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 无 (二)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 无 (三)进一步的整改建议 无
信息披露情况
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情况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在前期进行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项目实际建设实施过程中受到了社会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影响,建设进度略晚于预期计划。保荐机构提醒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前期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其他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