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3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二、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肖鹰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合法有效;
2、经审阅肖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肖鹰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具备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肖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段嘉刚:
陈能达: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