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10  润禾材料(30072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4-038债券代码:123152 债券简称:润禾转债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168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剑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905,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7,720,867股的62.562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895,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5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96,6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57%;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3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96,6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57%;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3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96,6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57%;反对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3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郭子聪律师、苏成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