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违规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相关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3年半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了公司关于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3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新增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贺雪飞___________
王溪红___________
刘满达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