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8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66,66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132,329.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867,660.47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40056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孙公司LECANGS LLC(乐仓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投项目“美国佐治亚州Ellabell海外仓项目”由全资孙公司LECANGS LLC(乐仓科技有限公司)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24年10月31日)如下:
户名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户账号 | 存放金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12957000000234163 | 94,399,993.47元 | 补充流动资金 |
LECANGS LLC(乐仓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离岸宁波分行营业部 | 0SA574910170232003 | 42,097,037.77美元 | 美国佐治亚州Ellabell海外仓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LECANGS LLC(乐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美国佐治亚州Ellabell海外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和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及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豪、张征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丁方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丙方提供专户的取款凭证、支出清单和说明。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分别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信息及指定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和乙方造成损失或费用的,由丙方承担。
9、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