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乐歌股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发行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概况
根据公司2023年
月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
月
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5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年6月3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19号文同意注册,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66,666.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9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7,132,329.5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867,660.47元。截至2024年10月17日,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5,935,999.86元(含增值税)后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到位情况业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400562号验资报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已于2024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
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23,333,333股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已经届满,已于2025年5月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公司实际控制人项
乐宏先生认购的股份3,333,333股,自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即将届满,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1年
月
日乐歌转债开始转股,自2024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29日,共计570张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为1,722股,股本增加1,722股。
、自2024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股本增加303,063股。
综上,截止2026年
月
日,公司总股本为341,613,40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3,528,9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328,084,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0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项乐宏先生履行承诺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严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投资人因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
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其中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i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ii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iv)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股。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增持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规定予以锁定。
8、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公司/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公司/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的赔偿责任。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除已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乐歌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公司/本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利用乐歌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若本公司/本人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未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由发行人将预计损失从当年或以后年度分配给本公司的分红中扣除,并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以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资金,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的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亦可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冻结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通过变现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占用财产,或以当年本人可取得的分红部分偿还占用财产。
10、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其历史上未规范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而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要求其补缴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代替公司缴纳罚款并承担全部补缴金额,本人愿意全额补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公司/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1、(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本人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人申请将在乐歌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中认购的乐歌股份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乐歌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满十八个月。本人承诺自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姜艺夫妇分别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
、本公司和本人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和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姜艺夫妇分别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五)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项乐宏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姜艺夫妇分别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上市流通日期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5月6日(星期三)。
(二)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33,33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75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33,33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43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名,共对应1个证券账户。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 1 | 项乐宏 | 11,286,221 | 3,333,333 | 833,333 |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13,528,940 | 3.96 | -833,333 | 12,695,607 | 3.72 |
| 高管锁定股 | 10,195,607 | 2.98 | 2,500,000 | 12,695,607 | 3.72 |
| 首发后限售股 | 3,333,333 | 0.98 | -3,333,333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28,084,456 | 96.04 | 833,333 | 328,917,789 | 96.28 |
| 三、总股本 | 341,613,405 | 100.00 | - | 341,613,405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李豪 | 张征宇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