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信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3-18  科创信息(300730)公司公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1 月1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52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025 年12 月23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2026 年3 月17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或公司),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费耀平,男,1959 年12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李杰,男,1964 年12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龙仲,男,1974 年4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 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科创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创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4 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 科技)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 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3 年 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6,320,193.9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3.57%;虚 增营业成本32,601,645.3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3.57%;虚增利润 12,792,144.7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94%。

2024 年4 月27 日,科创信息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费耀平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分管公司营销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与大有科 技业务,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 保证科创信息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杰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部,全面管理科 创信息财务工作,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 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龙仲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直接参与大有科技业务合同审核、会计核算等 工作,应当知悉业务模式,错误进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未审慎复核,作为财 务经理对科创信息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签字确认,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创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公 司董事长费耀平,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财务经理龙仲,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二、对费耀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三、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四、对龙仲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 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