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10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4 月10 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 1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10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2 号厂房1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126,631,804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180 人,代表股份33,349,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62%。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0,579,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4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4 人, 代表股份2,770,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7%。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4 人,代 表股份2,770,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7%。
(3)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19,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4%; 反对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0%;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9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9,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856%;反对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69%;弃权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06,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2%; 反对11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弃权
2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80%;反对1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09%;弃权2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18,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0%; 反对10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7%;弃权 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2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8,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68%;反对1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3%;弃权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