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3年8月30日,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5,782,2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8,737,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7,045,0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0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常兴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毛振杰先生、汤意先生、王世杰先生、刘东旭先生、张复生先生、郑秀峰先生,公司监事边骏琪先生、莫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国锋先生,公司
副总经理杨磊先生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71,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88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71,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88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纪彬律师、陈汉滨律师在现场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