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3年12月1日,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5,783,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8,746,3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3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7,036,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0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0,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2,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常兴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毛振杰先生、王世杰先生、刘东旭先生、郑秀峰先生,公司监事娄晓龙先生、边骏琪先生、莫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国锋先生,公司副总经理付
大喜先生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78,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78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78,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78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78,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78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78,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786%;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武芳芳律师、陈汉宾律师在现场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