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菱动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31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晓林先生
5、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7人,合计代表公司股份106,364,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0937%。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106,318,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4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公司独立董事赵勇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4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期间(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并于2024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表决。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股东王先锋负责计票,股东杨琼、监事何相东负责监票。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29,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99.96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0.0373%;弃权0股。关联股东罗朝金、杨浩、王先锋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25.7519%;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74.2481%;弃权0股。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729,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99.96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0.0373%;弃权0股。关联股东罗朝金、杨浩、王先锋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25.7519%;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74.2481%;弃权0股。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29,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99.9627%;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0.0373%;弃权0股。关联股东罗朝金、杨浩、王先锋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25.7519%;反对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74.2481%;弃权0股。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