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7.3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6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4、2021年6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2年7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
6、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4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2,000股,回购价格为6.18元/股。公司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2,000股,回购价格为6.18元/股。
8、2023年7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次解除限售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次解除限售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次解除限售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21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7月7日,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7月6日届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7月6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第二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03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二次解除限售: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或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 以公司 2020年度营业收入2,285,413,345.46元为基数,2022度营业收入为4,179,780,237.98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82.8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07名激励对象中: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其余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额度全部解除。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鉴于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282,000股限制性股票后续将由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进行回购后注销。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激励对象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万股) | 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朱建军 | 副总经理 | 15.00 | 4.50 | 30% | 0.006% |
李正大 | 副总经理 | 15.00 | 4.50 | 30% | 0.006% |
王军发 | 副总经理 | 15.00 | 4.50 | 30% | 0.006% |
徐宇晟 | 董事会秘书 | 12.00 | 3.60 | 30% | 0.005%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99人 | 834.00 | 250.20 | 30% | 0.32% | |
合计 | 891.00 | 267.30 | 30% | 0.35% |
注: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股票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解锁不包括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辞职的激励对象,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2,000股限制性股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回购注销。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在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与否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核查后,认为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103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另外4名激励对象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后续将由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进行回购后注销。同时,根据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10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额度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103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103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103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