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3月21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2025年3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3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82人,代表股份413,823,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2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6,772,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0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6人,代表股份7,051,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88%。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77人,代表股份7,051,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All Circuits S.A.S.及GDL Circuits S.A. de C.V.提供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1,399,029,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1%;反对2,163,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9%;弃权2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26,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165%;反对2,163,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861%;弃权2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7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All Circui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Ltd.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1,401,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7%;反对2,161,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4%;弃权26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29,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520%;反对2,161,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6591%;弃权26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8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袁晓琳、岑梓彬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