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0号楼14层1401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铁峰先生。
6、本次会议推举股东代表CHEN LIYA和李英参与计票和监票。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31,211,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354,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85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5人,代表股份85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5人,代表股份85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66,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4%;反对2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2%;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329%;反对2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76%;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195%。表决结果:表决通过。议案1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沛颖律师和王亮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