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公司ESG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ESG相关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战略与ESG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准备工作,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审议,并将讨论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